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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上海清算所0-5年政金债指数A,华安上海清算所0-5年政金债指数C: 华安上海清算所0-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发布日期:2025-07-24 07:18 点击次数:144
华安上海清算所 0-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安上海清算所 0-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1135 号)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 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官网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 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预计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超过 60 亿元人民币,本基金将进行比例配 售。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限制。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下同),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 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人民币 100,000 元。 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 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金账户(保险公司多险种开户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开立多个账户),已经开立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开户申请。发售期内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 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 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请投资者注意, 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经受理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 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同时刊登在 2025 年 7 月 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 布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 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购事宜。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 括:投资组合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包括但不限 于巨额赎回风险、启用摆动定价或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带来的风险等)、管理风险、 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 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 金、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上海清算所 0-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政策性金融债,可能面临政策性银行改制后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投资集中度风险等。 本基金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 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了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 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赎回基金,基 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公示。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 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 启用侧袋机制, 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 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 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 华安上海清算所 0-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华安上海清算所 0-5 年政金债指数 基金代码: A 类:024519(简称: 华安上海清算所 0-5 年政金债指数 A) C 类:024520(简称: 华安上海清算所 0-5 年政金债指数 C)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契约型开放式。 不定期。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在募集期内, 若预计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 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不含募集期间利息, 下 同)超过 60 亿元人民币,本基金将进行比例配售。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 退还给投资者,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募集期内发售规模控制方案如下: (1)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日(包括首日),若预计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 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含募集期间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 60 亿元,则本 基金管理人将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提前结束募集, 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2)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日(包括首日),若预计次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 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含募集期间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 60 亿元,本基 金管理人可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提前结束募集, 并自公告次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3)有效认购申请的确认 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含募集期间利息)未超过募集上限,则对所有有 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含募集期间利息)超过募 集上限, 则以“末日比例配售”方式进行规模控制, 即对最后一个发售日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 请全部予以确认, 而对最后一个发售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 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依法退还给投资者。 如发生末日比例配售, 则部分确认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60 亿 - 募集期内认购末日前有效认购总金额)/认购末日有效 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当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上述公式中的有效认购金额均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最终认购 申请确认结果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由各销售机构根据其业务规 则退还给投资者,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请投资者留意资金到账情况。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 认购费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计算, 且认购申请确 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日有多笔认购的,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确认金 额单独计算。 敬请投资者注意,如果本次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申请总额大于本基金募集上限,因采用“末 日比例配售”的认购确认方式,将导致募集期内最后一日的认购确认金额低于认购申请金额 (投资者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当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可 能会出现认购费用的适用费率高于认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的情况。 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将于募集结束日起的 2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力争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力求跟踪偏离度以及跟踪误差 最小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还可以投资于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 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1 日至 2025 年 9 月 2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的 情况提前终止或延长发售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 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 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 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发售本基金。 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 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下同),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 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 100,000 元。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公告。 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 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需先办理多渠道开户业务,此业 务需提供原基金账号。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认购费率。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 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 请分别计算。其他投资人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份额类型 单笔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40% A 类基金份额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 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 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有效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 利息 50 元,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4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 A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0.40%/(1+0.40%)=398.41 元 认购份额=(100,000-398.41)/1.00=99601.59 份 利息转份额=50/1.00=50.00 份 实得认购份额=99601.59+50.00=99651.59 份 例: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 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0 元 认购份额=100,000/1.00=100,000 份 利息转份额=50/1.00=50.00 份 实得认购份额=100,000.00+50.00=100,050.00 份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和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B 楼 211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50099 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m.huaan.com.cn 移动客户端:华安基金 APP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其他销售代理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本公司以外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 金的认购业务。认购金额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投资者, 也可到本公司的直 销网点办理。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并根据销售机 构提供的通讯地址于基金开户成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寄出基金账户凭证。个人投资者可从 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开户和认购程序(若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立基金账户, 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认购金额需在 10 万元以上): 定节假日不受理)。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网点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 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借记卡或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4)加盖预留印鉴(签字或签字和盖章)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网点办理认购申请, 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 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3)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或复印件。 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 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 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 公司指定的任一销售归集总账户。 本公司指定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 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 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3)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 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4)兴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16200100100038896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5)招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 216089175310001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6)光大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36510180803668818 开户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 303290000510 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 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指定银 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分红、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 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1)认购申请当日 17:00 之前,若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 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2)基金募集期结束, 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 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 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开户成功, 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 划来, 或者资金划拨没有使用存折转 账、信汇或电汇方式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 认购资金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申请后 2 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 (4) 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可于 T+1 个工作日到本公司直销网点、本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本公司网站查询开户确认和认购受理结果。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 后查询。 (二)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开户和认购程序 交。 (1)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huaan.com.cn,参照公布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上的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业务。 (2)尚未开通华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持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建设银 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交通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借记卡、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兴 业银行借记卡、中信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 cn),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在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 即可直接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进 行认购; (3)已经开通华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 请直接登录华安基金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网 上认购。 (三)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以外的销售机构认购的,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程序以各销售 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到本公司以外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本公司设在上海的直销交易中心办 理基金的认购。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并根据销售机 构提供的通讯地址于开户成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寄出基金账户凭证。机构投资者可从递交 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机构投资者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若已经在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 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 人私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 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4)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5)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非法人单位负责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前来办理开户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直销网点办理认购申请, 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 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预留印鉴; (2)划付认购资金的贷记凭证回单复印件或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3)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 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 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 公司指定的任一销售归集总账户。 本公司指定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 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 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3)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 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4)兴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16200100100038896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5)招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 216089175310001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6)光大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36510180803668818 开户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 303290000510 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 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指定银 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分红、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 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1)认购申请当日 17:00 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 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2)基金募集期结束, 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 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 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划来,或者资金划拨没有使用“贷记 凭证”方式或“电汇” 方式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认购资金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 2 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4)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可于 T+1 个工作日到本公司直销网点、本公 司客户服务中心或本公司网站查询开户确认和认购受理结果。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 查询。 (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以外各销售机构认购的,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程序以各销售 机构的规定为准。 六、清算与交割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 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用。 七、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B 楼 2118 室 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成立时间: 1998 年 6 月 4 日 电话: (021)38969999 传真: (021)58406138 联系人: 王艳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50099 网址: www.huaan.com.cn 电子邮件: service@huaan.com.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中国光大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 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90.85551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吴利军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李守靖 电话: (010) 63636363 传真: (010) 63639132 网址: www.cebbank.com (三)销售机构 见本公告第三部分。 (四)登记机构 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B 楼 2118 室 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电话: (021)38969999 传真: (021)33627962 联系人: 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88-50099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陈颖华 经办律师: 安冬、陈颖华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 邹俊 联系电话: 010-85085000 传真: 010-85185111 联系人: 虞京京 经办注册会计师: 虞京京、欧梦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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